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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学尚行---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政府采购法律事务一部石梦瑶律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易争议事项学习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规定,政府采购争议中供应商永远是争议一方的当事人,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的争议中,供应商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始终是争议的焦点。


2024年3月27日下午,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政府采购法律事务一部石梦瑶律师组织部门成员共同学习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易争议事项并就其中问题作出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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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供应商是否享有参与投标的身份问题

石梦瑶律师按照法人供应商、其他组织供应商、自然人供应商的区分分别讲解了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包括境外公司、港澳台公司是否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参与投标的身份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地分所投标主体问题。


针对目前实践、理论中争议很大的分公司是否能够独立投标的问题,石梦瑶律师整理出国库司的答复、实践中三种争议观点的理论支撑,部门成员作了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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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的问题

石梦瑶律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讲解。

针对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如何来设置该条件的资格要求,如何来审查;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何判断供应商提供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如何判断不同主体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刑事处罚类型,行政处罚金额是否合格都一一作出了讲解,部门内部进行了讨论和学习。

 

三、关于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项目是否合法的争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什么样的情况是“负责人为同一人”易产生争议,石梦瑶律师根据相关法条,对此作出了解答,明确了此争议点,部门人员进行了学习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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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问题

石梦瑶律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总结了联合体供应商应当具备的主体条件、整体条件、形式条件、限制条件等四个条件,对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易产生争议的联合体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资质等问题点进行了讲解。


会上,同事们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对其中争议点积极寻找法律依据、国库司相关回复及法理逻辑并做出了热烈讨论。本次部门学习提高了同事们专业水平,为之后更好从事政府采购法律事务作出了良好的铺垫。


读书患不多,思义患不明。患足己不学,既学患不行。崇耀律师,为给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将不断学习,持续奋进。

 

 


   石梦瑶律师,女,中共党员,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毕业,202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劳动仲裁、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政府采购等方向专业法律问题。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努力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关于崇耀:

      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是2018年底,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深耕服务,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的执业理念;为适应法律服务多领域、多元化的需求,律所采用团队管理模式,坚持“团队化”服务的发展方向。目前全所共组建7个专业法律事务部门(包括:政府采购法律事务三个部门,民事部,金融部,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刑事部)和1个执行管理团队。中共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于2020年6月29日经中共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批准成立。截至目前,全所现有中共党员16名,发展入党积极分子3名。党支部结合律所实际,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和业务特点,创新式地开展各项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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