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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冉律师分别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概况、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并且对该《办法》的亮点作出了以下总结:
1、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采购需求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实践中往往更注重采购程序层面的操作,常存在采购需求不够明确的问题。《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需求内容,从原则性规定转为具体标准。
3、规定了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四类项目,同时规定了两类例外情形: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4、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5、建立采购人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等。
关于崇耀
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是2018年底,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深耕服务,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的执业理念;为适应法律服务多领域、多元化的需求,律所采用团队管理模式,坚持“团队化”服务的发展方向。目前全所共组建7个专业法律事务部门(包括:政府采购法律事务三个部门,民事部,金融部,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刑事部)和1个执行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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