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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排序”不等于“候选排名”

“打分排序”不等于“候选排名”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依据既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独立的评审打分,经汇总后形成一个基于得分高低而确定的排序,此排序直观呈现各供应商的得分情况。基于得分排序,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报告中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并列出候选排名。采购人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上程序不仅是“评定分离”的外化要求,也是由“评”到“定”的先后逻辑呈现。“打分排序”不能等于“候选排名”亦是源此而来。

一、案件描述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XXXX家具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审,磋商小组对参与本项目的8家合格供应商进行了打分排序,A公司排序第一,并据此出具了评审报告。采购人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据此发布了成交公告。公告发布后,B公司以A公司业绩证明材料涉嫌造假为由提起质疑并投诉。投诉处理过程中,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A公司业绩证明材料属实,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是,鉴于该项目评审报告未按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评审,责令取消成交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二、案例分析

“打分排序”是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量化评价的结果,它反映了供应商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而“候选排名”则是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得分,对本项目评审程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显然,“打分排序”和“候选排名”属于不同的评审程序节点,“候选排名”是基于“打分排序”而得出的结论。因此“打分排序”不等于“候选排名”。

在本案例中虽然查明对A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但评审程序明显存在违法情形。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的评审职责应到推荐成交候选人为止,但本项目磋商小组出具的评审报告只有打分排序未列出“候选排名”,即未按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未履行完全部评审职责,该项目评审程序违反磋商文件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43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本案例评审报告中未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依据的是评审报告中的打分排序,而非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因此,也就导致了定标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评审、定标程序均存在违法,财政部门在投诉事项未成立的情况下仍做出责令取消成交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就不言而喻了。

 

三、实务建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与定标分属于不同的程序环节、不同的权利主体,相互不可取代。评审报告、定标函等外化资料不仅是评审委员会以及采购人依法规范履行各自职责的体现,还决定着采购活动的效率性、公平公正性。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全过程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保障评审打分表、评审报告等外化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5〕8号)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职责应到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为止。部分采购项目中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据的也是采购文件和委托代理协议中采购人的授权,定标权权属主体仍是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协助评审专家撰写相关材料时,更应当审慎、专业、规范,保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可依法顺延确定下一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工程领域多地已开展了招标人“自主定标”的试点,打破了以往按照候选名单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做法,即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赋予招标人更大自主权。但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争议,有待商榷。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5.《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5〕)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应提前2小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请假。

(二)参加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活动时,应主动说明,并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短信通知信息、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全过程独立评审,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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