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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专家拒绝评审的应对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专业支撑作用。为了保障评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评审专家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正当行使评委权利、履行评审职责。然而当评审过程中出现专家拒绝评审的状况时,应该如何应对?
一、案件概述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XX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该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A提出采购文件条款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并以此为由拒绝评审。评标委员会其他4位成员表达了相反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委员会认定采购文件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无重大缺陷,评审工作应当继续进行。然而,评审专家A坚持拒绝评审。
二、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评审专家评审职责和评审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审查权及其附带产生的项目处置权。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除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外,采购文件是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唯一依据。评审专家在评审前理应先熟悉了解采购文件,并有权审查采购文件是否存在着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若采购文件违法,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则失去了法律支撑。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采购文件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问题有争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认定采购文件不存在前述情形,采购文件合法。既然采购文件合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该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方法继续进行评审,任何人不得更改或调整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
评审专家A拒绝评审属于不正当履职、滥用评审权利。法律赋予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权,旨在保障其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采购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审,避免受到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A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滥用权利或借机谋取私利。本案中,在评标委员会做出认定结果的情况下,评审专家A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A在评标委员会已然认定采购文件合法的情形下仍然拒绝评审,显然属于滥用独立评审权,不正当履行评审职责,扰乱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三、实务建议
当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提出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并据此拒绝评审时,代理机构应当请提出问题的评审专家明确采购文件中问题所在,即要求该评审专家具体阐述采购文件的哪项条款违反了哪项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以及重大缺陷,并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问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提出的问题属实,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并将问题及时告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待修正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如评标委员会经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讨论后认定提出的问题不存在,评审工作应当继续进行。有异议的专家,应当在履行评审职责后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若提出问题的专家在评标委员会进行讨论认定采购文件中的条款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采购文件不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后仍拒绝参与评审工作,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拒绝评审的法律后果。评审专家坚持拒绝参加评审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采购人,并向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报告专家异常情况,追究相关责任。该专家因其不当履职、滥用评审权利的行为,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在解决专家拒绝评审问题后,代理机构要尽快补抽专家继续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
四、适用法律依据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号)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5〕8号)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全过程独立评审,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时严禁出现下列行为:6.无故不出具评审意见并拒绝签字;(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建议评审委员会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l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5〕8号)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亮黄牌,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按情形子以暂停3 个月或6个月随机抽取资格,处理意见于1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备案:(七)在评审工作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九)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拒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结论的;(十)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评审报告的;
符合(七)至(十四)情形的,暂停6个月随机抽取资格并记入专家信用记录。
l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l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l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供稿人:石鑫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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