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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采新规|崇耀律所政采一部开展专项研学会,筑牢服务根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核心是明确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认定标准、支持政策及执行要求,构建公平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为精准把握新规要点、切实提升服务质效,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2026年2月5日下午,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政府采购法律事务一部组织部门全体成员,开展该新规专项研读学习会,深入拆解法条细节、梳理实操难点。
会上,王晶燕律师聚焦本国产品核心认定标准,从三大维度展开详细解读,将复杂法条转化为实操要点。本国产品需同时满足“境内生产、境内组件成本占比达标、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工序合规”三大条件,过渡期内(具体产品比例未明确前),仅需符合“境内生产要求”即可视同本国产品。重点拆解了“境内生产”的核心界定——需在我国关境内实现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明确排除包装、贴牌、简单上漆等细微操作,同时强调保税区生产产品、获准字号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均属于境内生产范畴。
随后,王律师逐章解读新规中支持政策、执行要求及争议处理等重点内容,梳理出四大实操核心要点,助力团队精准把握新规落地细节:
一、明确适用范围,新规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排除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等9类产品;
二、细化支持政策,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价格评审优惠,多种产品采购时,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未达到80%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且该政策可与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三、明确执行要求,供应商仅需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声明函需随中标结果同步公开,如供应商虚假声明将依法追责
四、规范争议处理,明确境内生产、成本占比等争议事项的举证要求和认定规则,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研讨环节,与会律师结合自身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操经验,围绕新规过渡期衔接、成本核算细则、虚假声明追责、争议举证难点等相关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深入剖析法条适用场景,梳理各类实操问题的解决方案,会上分析了多情形政策评审计算规则,提出采购文件修订方案,将理论学习与实战应用紧密结合,切实把新规要点转化为服务能力。
通过此次深入研读,崇耀律所进一步夯实了在该领域的专业储备,未来将持续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政府采购全流程法律支持,协助各方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合规参与市场竞争。
简介: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政府采购法律事务一部专职律师,业务专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等。曾协助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多次参与省级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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