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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因借款人王某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等,且要求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判决已生效,且某银行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某银行将对王某的债权转让给了李某,并向王某公告通知。李某受让债权后,于2020年3月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其强制执行王某的执行案件,律师费8万元(此时尚未支付)。
2020年4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律师费8万元,并请求对抵押房产在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向李某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后,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李文娜、宿艳梅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我所李文娜、宿艳梅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一审卷宗进行了查阅,积极准备了上诉状,并前往房产大厦查询案涉房产权属信息,经调查发现,王某已在一审法院判决作出时,实现了其对李某的全部债权权益。
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简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涉债权经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并通过拍卖抵押房产已全部实现。王某委托他人代理执行并约定支付相对较高的律师代理费用,该费用并非必要支付的事项债权的费用,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且,一审判决前,王某并未实际支付该代理费用,在债权已获清偿,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支付该费用,并由此要求李某承担,与公平、诚信原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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