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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6日凌晨,何某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叫车,网约车司机赵某接受平台派单,驾驶其自有车辆搭载何某前往目的地,何某上车时交代赵某,目的地不好找,到附近立交桥可叫醒他给赵某指路。
赵某在到达立交桥后未能叫醒何某,赵某不顾及何某处于酒后无行为能力状态,将何某拖下车放置在机动车道路边,然后驾车驶离,并随后通过“滴滴出行”结束本次订单。
赵某驶离不到半小时,何某被公交车碾压双腿受伤,并多次住院治疗,右腿及右脚留有残疾。
何某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委托宿艳梅律师全权处理其与公交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与赵某、滴滴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宿艳梅律师接受委托后,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待交通事故案件圆满解决后,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何某一方承担的20%的损失数额为诉求,将赵某、滴滴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滴滴公司赔偿何某5万元,赵某赔偿何某25000元。
法律简析:
原《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何某通过滴滴网络约车系统,乘坐赵某的车,何某支付费用后由滴滴公司开具发票,何某与赵某、滴滴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关系,滴滴公司作为“滴滴出行”网约车运营主体,赵某作为具体承运人,均应积极履行承运人义务。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看,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可以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因客观原因无法获悉两被告之间具体是何种法律关系,为了本案事实的查明,列司机、平台公司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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